6 | 贷款审批条件 | (一)普通经营贷用款主体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筑梦贷”及“股权贷”用款主体必须为个体工商户或者小微企业。 (二)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及相关行业的经营许可证; (三)生产经营情况正常,主营业务明确,所有权明晰; (四)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主要经营场所位于本行指定的各授信经办行拓展区域内,且不得位于中国大陆境外;筑梦贷要求主要经营场所应位于本行各境内机构所在地; (五)所经营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生产加工条件和用工制度等相关规定; (六)所在的行业不得为国家或监管部门禁止银行贷款进入或支持的行业。 (七)授信申请时用款主体在本行及人行征信系统均无未结清逾期记录或不良授信余额,且近五年无不良授信记录; (八)经营收入需符合以下要求(满足任一条件即可): 用款主体近一年度财报显示营业收入≥(本笔授信金额+借款人家庭在本行授信期间其他应偿债务总额)*2且净利润≥0; 授信申请人、用款主体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近一年贷方流水合计≥(本笔授信金额+借款人家庭在本行授信期间其他应偿债务金额)*1.5。
| (一) 生产经营情况正常,主营业务明确,所有权明晰; (二) 须为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颁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小型或微型企业; (三) 须为本办法所规定的私营企业,并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核准登记,持续经营满2年; (四) 注册地及主要经营场所位于经办行机构所在地; (五) 依法持续纳税,具有稳定的销售收入和纳税记录,信用记录良好; (六) 用款企业及其关联企业 (若有)非本行关联人; (七) 本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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